新疆福瑞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福瑞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福瑞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西外环路全优农资市场8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银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福瑞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7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福瑞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执行费1426元,合计103156元及利息。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2020年10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陆续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信息,又向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孟雪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