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1868号
原告**平。
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平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平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守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平负担。
审判员 李治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