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平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1868号

原告**平。

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平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平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守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平负担。

审判员  李治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