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81450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B-301v>
法定代表人:王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图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格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河图公司诉称,我公司为专业的图片经营公司,经作者授权对编号为EP-394359248号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瑞格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出版物中使用了上述作品,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瑞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瑞格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本案中,河图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系瑞格公司在其发行的《置业新地》广告期刊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河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系瑞格公司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地,而河图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瑞格公司使用该摄影作品系发生于北京市朝阳区,亦无证据证明上述《置业新地》广告期刊的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河图公司以其住所地作为连接点主张本院具有管辖权,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当移送至瑞格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即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审判长  李一可
审判员  谭雅文
审判员  李 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