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

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02民初18706号
原告: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88号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88955XH。
法定代表人:王雷,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凤,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东门大街1号办公大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4538923J。
法定代表人:郑雪融,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诺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87781X。
法定代表人:王身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惠琳,系被告员工。
原告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一)、中铁建工集团诺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二)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凤和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惠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已发布的广告发布费用,共计2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月25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目前暂计到2020年10月20日为25908.22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委托原告在珠海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发布广告,原告在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如约完成了广告发布,且在2018年1月23日前已向被告一提供等额正式发票。按合同约定,在原告完全、正确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一应按时支付各期广告费用。但现时被告一至今还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用224000元。被告一长期拒绝支付广告发布费用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免所受损失不再继续扩大,原告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珠海广播电视台播出证明;2.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3.《珠海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发布合同》;4.珠海电台广告发布验收单、EMS邮寄单2份;5.光盘1张。
被告一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二辩称,原告适用法律关系错误,被告二不是涉案广告合同中的付款义务人,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中的适格被告应当是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实体法律关系争议的主体。原告(乙方)与被告一(甲方)、被告二(丙方)虽然就甲、丙方委托乙方在珠海广播电视台广播总台发布广告事宜签订了《珠海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广告合同》),但《广告合同》明确约定由被告一承担付款、收发票等责任,被告二并无付款义务。被告二在该《广告合同》中的体现也仅仅是2017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和施工合同书》中被告一将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被告二。因此,被告二虽然是本案广告合同的合同主体,但并不是合同付款义务的相对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错误地将被告二列为本案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告二并非适格被告,也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付款义务,本案广告发布合同法律关系的处理必须实际联系被告二与被告一的委托代建合同法律关系,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被告二合法权益。
被告二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一(甲方)、被告二(丙方)签订《珠海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就甲方、丙方委托乙方在珠海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发布广告事宜进行约定,其中第一条广告发布概况约定:“1.发布地点为珠海广播电视台广播电台;2.发布内容为由甲、丙方提供楼盘宣传广告内容的设计、制作,由乙方对甲、丙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甲、丙方提供的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广告内容提出书面删改意见;3.广告位名称为FM87.5,具体频道为特约路况A版,发布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单价为112000元/月,总计金额为224000元;4.广告位发布内容为交通87.5频道特约路况A版,具体内容由甲丙方另行书面提供。”第二条广告发布费用约定:“广告发布费用合计224000元……。”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1.广告发布费用分2期支付,其中广告发布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50%即112000元,广告发布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50%即112000元;2.甲方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正式发票……。”第六条验收标准约定:“1.验收标准为按甲、丙方签名确认的上画验收单为准;2.每次上画或换画完成,乙方向甲、丙方提供最新播放档次的记录,甲、丙代表须在接到乙方提供的画面实拍照片之日起3天内反馈验收意见,逾期视为验收合格。”第八条文件送达方式约定:“……甲方邮寄地址为珠海市香洲区,甲方财务文件邮寄收件人为吴某,甲方其他文件邮寄收件人为陈某;丙方邮寄地址为珠海市拱北区食府三楼,丙方财务文件邮寄收件人为贺某,丙方其他文件邮寄收件人为伍某……”。
珠海广播电视台出具珠海广播电视台播出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广告名称为特约/中铁诺德/10秒,媒体名称为FM87.5,价类为特A,首播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尾播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并备注“2017年10月20日-12月20日特约875路况信息A版7:458:459:1517:1517:4518:3019:00每天7次共计44天308次(周六日不播出)”。原告主张该证明可证明原告已按前述合同约定发布广告,完成了两被告委托发布广告的事项。被告二对此予以认可。
2018年1月2日,原告开具购买方为被告一、广告发布费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12000元、100000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并于2018年1月23日又开具购买方为被告一、广告发布费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12000元、100000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原告表示其已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且其工作人员王雷已将发票交给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已向被告一出具发票予以认可。
2020年6月15日,原告分别通过单号分别为1152991845573、1152991846473的邮件向两被告邮寄已经原告验收代表王雷签名确认验收结果为合格的珠海电台广告发布验收单。前述邮件分别于2020年6月18日、6月17日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被告二主张其并未在前述验收单上签名。
本院认为,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珠海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发布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广告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并开具发票的事实,有珠海广播电视台播出证明、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证,被告二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被告一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根据《珠海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50%即112000元,广告发布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50%即112000元”之约定,另结合涉案广告发布已于2017年12月20日结束的事实,被告一应于2018年1月4日前支付112000元,并于2018年1月26日前支付余款112000元。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广告发布费用2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一逾期付款的行为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主张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损失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相对合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纳。经核算,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27178.56元(计算具体见下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截至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25908.22元及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2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向被告二主张权利,被告二只是作为合同签订一方参与本案诉讼。
数额(元)期间天数年利率利息(元)
2240002018.01.27-2019.08.195704.75%16615.89
2240002019.08.20-2019.09.19314.25%808.5479
2240002019.09.20-2019.11.19614.20%1572.296
2240002019.11.20-2020.02.19924.15%2343.101
2240002020.02.20-2020.04.19604.05%1491.288
2240002020.04.20-2020.10.201843.85%4347.441
合计27178.56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瑞格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用224000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的利息25908.22元及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2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24元,由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美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静
刘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