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汇邦电气有限公司

保定市汇邦电气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4486

原告:保定市汇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街658号。

法定代表人:路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电,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圣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胜,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保定市汇邦电气有限公司(简称汇邦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94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派技术调查官王东参与诉讼,同时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圣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耀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910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汇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路利军及诉讼代理人雷电、陈涛,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诉讼代理人陈凯、吴风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圣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圣耀公司针对汇邦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号为201720394140.0,名称为车载移动式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箱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载移动式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箱,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移动实验室,两者技术领域相同,证据1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在厢式汽车上安装有控制箱,控制箱的控制系统为液压油缸A22提供电动力,使厢式汽车一侧的厢盖21通过液压油缸A22打开,并提升至与车顶20平齐的位置,车顶20与厢盖21结合在一起后,形成一个大顶盖;自动展开平台23一侧与车厢底板活动连接,另一侧通过特制合页连接外平台36,其自动展开平台23、外平台36、前外平台26、前内平台27、后内平台28、后外平台29打开后和车厢底板构成试验平台;在试验平台上安装有由试验主控台1-1、安全帽测试机1-2、试验部分1-3和梯具测试架1-4组成的2T20kN)拉力试验机,其中试验主控台1-1、安全帽测试机1-2和试验部分1-3置于车厢底板的上方角部,梯具测试架1-4固定在外平台36上;在车厢底板上设置有操作台4,在自动展开平台23上设置有分压器4-1和试验变压器4-2;在试验平台上放置有用来检测绝缘胶板和绝缘毯的检测设备2;在试验平台上安装有验电器试验架7;在试验平台上安装有绝缘杆耐压试验架8;在车厢底板上设有用来放置笔记本电脑13的折叠桌3,其折叠桌3在运输时悬挂在车厢内壁的挂钩上,其笔记本电脑13与安装在试验平台上的试验机9线路连接,在笔记本电脑13里安装有用来检测绝缘靴、绝缘手套的检测软件,其试验机9用来检测绝缘靴和绝缘手套,试验机9包括六个绝缘靴试验箱和六个绝缘手套试验箱,一次可同时完成三双绝缘靴或手套的耐压试验;在试验平台上方放置有安全围栏A14,在进行试验时,其安全围栏A14用来隔离操作设备与高压试验设备,安全围栏B15置于离试验平台的1.5米处,以防止非试验人员靠近。

根据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移动实验室的主体也为一长方体形车载箱体,其长方体形车载箱体包括上、下、左、右、前、后箱体板;在箱体中安装有:试验主控台1-1;试验机9用来检测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绝缘靴绝缘手套耐压测试台;安全帽测试机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冲击试验机;试验部分1-3和梯具测试架1-4组成的2T20kN)拉力试验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拉压力试验机;试验变压器4-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试验变压器;绝缘杆耐压试验架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绝缘杆验电器组合测试支架;检测绝缘胶板和绝缘毯的检测设备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绝缘服测试平台;安全围栏A14和安全围栏B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安全围栏。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上箱体板设有可以打开的上开门盖板,左侧箱体板为活动箱体板且可以向车载箱体外侧打开放平,权利要求1中还设有主控操作室,且各检测设备的具体安装位置与证据1不同。对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扩展箱体的工作空间以及如何安排各检测设备的位置。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1中,通过厢盖21向上展开,自动展开平台23向外侧展开,使得自动展开平台23、外平台36、前外平台26、前内平台27、后内平台28、后外平台29打开后和车厢底板构成试验平台,从而获得更多的操作空间,即证据1中已经给出了通过向外展开侧板以获得更多操作空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在上箱体板上设置可以打开的上开门盖板,以及将左侧箱体板设置为活动箱体板且可以向车载箱体外侧打开放平,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同样都能获得更多的操作空间,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同时,在证据1公开了试验主控台1-1的基础上,如果需要实现独立操作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个独立的主控操作室;而对于各检测设备的具体安装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其也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汇邦公司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控操作室是一个独立的封闭隔间,而证据1的试验主控台1-1不是独立的;证据1中的试验主控台1-1、安全帽测试机1-2、试验部分1-3和梯具测试架1-4均属于拉力试验机的一部分,不是单独的设备;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杆验电器组合测试支架为具有折叠、组合功能的多功能支架,而证据1中的绝缘杆耐压试验架8则是一种通用的设备;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服测试平台是固定于侧板上的,而证据1中的检测绝缘胶板和绝缘毯的检测设备2,则位于支架上;权利要求1中的安全围栏位于车的平台的边缘,起到防止车上人员坠落的功能;⑥本专利中设备按照实验的位置进行固定,其与实验所需的位置有关联。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①证据1的试验主控台与本专利的主控操作室,二者所实现的功能基本是一致的,都是用来对检测设备进行整体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求,可以选择独立的操作空间或非独立的空间。根据证据1对试验主控台1-1的描述,其控制了安全帽测试机1-2、拉力试验机的工作,因而专利权人的上述理解不能成立,试验主控台1-1、安全帽测试机1-2均属于单独的部件,而试验部分1-3和梯具测试架1-4则构成了拉力试验机。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绝缘杆验电器组合测试支架的具体结构、绝缘服测试平台与侧板的关系、以及安全围栏的功能,作出更进一步的限定,因而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在权利要求1中不能得到相应的体现,故不予支持。至于本专利实验设备的固定,为了实现运输方便以及快速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检测设备大小以及优化空间的实际需求,从而对实验设备进行固定。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试验变压器与主控操作室、绝缘靴绝缘手套耐压测试台、绝缘杆验电器组合测试支架、绝缘服测试平台通过电缆连接,并为上述设备提供试验电能。在证据1中,试验变压器4-2必然需要与各测试设备进行电连接,从而提供必需的试验电能,也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隐含公开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主控操作室采用绝缘材料与外部隔离,主控操作室内设有手动控制台和控制计算机。为了实验的安全性,对主控操作室采用绝缘材料予以隔离,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而主控操作室内设有手动控制台和控制计算机,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上开门盖板上设有检测状态LED显示屏。设置LED显示屏从而实时显示检测状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汇邦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一、被诉决定违背了请求原则,属于程序违法。第三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主张使用的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内容与被告在被诉决定所依据的内容不一致,并作出了对原告不利的审查决定,违反了专利审查指南要求的“依请求”原则,依法应当被撤销。二、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识错误。1、被诉决定遗漏了区别技术特征绝缘杆验电器组合测试架和绝缘服测试平台的外侧设有安全围栏2、被诉决定认为设置一个主控操作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认定是错误的。3、被诉决定关于上箱体板设有可以打开的上开门盖板的认定有误。4、被诉决定关于左侧箱体板为活动箱体板且可以向车载箱体外侧打开放平的认定有误。5、被诉决定关于各检测设备的具体安装位置的认定有误。因此,被诉决定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应当维持有效。三、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亦具备创造性。综上,被诉决定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在相关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法律适用上也存在瑕疵,导致审查结论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没有违反请求原则,不存在事实和法律认定错误,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无效理由。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圣耀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720394140.0号,名称为车载移动式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4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1124日,专利权人为汇邦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载移动式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箱,其特征在于:主体为一长方体形车载箱体,所述长方体形车载箱体包括上、下左、右、前、后箱体板,上箱体板设有可以打开的上开门盖板,后箱体板内侧设有主控操作室,右箱体板内侧设有绝缘靴绝缘手套耐压测试台和冲击试验机,前箱体板内侧设有拉压力试验机,车载箱体中间位于下箱体板上方的位置设有试验变压器,左侧箱体板为活动箱体板且可以向车载箱体外侧打开放平,左侧箱体板上安装有绝缘杆验电器组合测试支架和绝缘服测试平台,绝缘杆验电器组合测试支架和绝缘服测试平台的外侧设有安全围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载移动式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试验变压器与主控操作室、绝缘靴绝缘手套耐压测试台、绝缘杆验电器组合测试支架、绝缘服测试平台通过电缆连接,并为上述设备提供试验电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载移动式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操作室采用绝缘材料与外部隔离,主控操作室内设有手动控制台和控制计算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载移动式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开门盖板上设有检测状态LED显示屏。

针对本专利,圣耀公司于20181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635306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7125日;

证据2CN20174084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29日。

结合上述证据,圣耀公司认为:

1)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为惯用手段的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与权利要求1可能存在如下区别:对于证据1与权利要求1在测试设备具体设置位置的不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证据1未公开的安装绝缘服测试平台,则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并且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1116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汇邦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3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诉讼中,汇邦公司及被告均向本院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及证据1CN10635306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诉决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本案中,原告提出,第三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主张使用的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内容与被告在被诉决定所依据的内容不一致,违反了依请求原则,故被诉决定存在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圣耀公司于2018116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记载:现有技术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6353060A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17125日。并在具体评述中指出: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0028段至第0055段。涉案权利要求区域对比文件1的具体特征对比如下……”然而,结合圣耀公司提交的证据,应当从整体上去理解其提供的现有技术,而不应局限在起具体评述中所称参见的具体内容。因此,被诉决定中引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0027段的内容也应视为圣耀公司所请求依据的范围,被诉决定并无不当,未构成程序违法。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果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于想到的,或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因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而言,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围绕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原告提出了三项主张:1、被诉决定中遗漏了区别技术特征绝缘杆验电器组合测试架和绝缘服测试平台的外侧设有安全围栏”这一区别技术特征;2、被诉决定关于后箱体板内侧设有主控操作室的认定有误;3、被诉决定关于上箱体板设有可以打开的上开门盖板的认定有误。

关于争点1。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绝缘杆验电器组合测试架和绝缘服测试平台的外侧设有安全围栏,并未限定安全围栏的具体功能为防止操作人员跌落,而且外侧是一个相对宽泛的位置限定。证据1公开了绝缘杆耐压试验架8(相当于本专利的绝缘杆验电器组合测试架)以及检测绝缘胶板和绝缘毯的检测设备2(相当于绝缘服测试平台)均位于试验平台上,安全围栏B15置于试验平台的外侧,即证据1公开了绝缘杆验电器组合测试架和绝缘服测试平台的外侧设有安全围栏这一技术特征。因此,原告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点2。证据1的试验主控台1-1可以分别与试验部分1-3、安全帽测试机1-2和梯具测试架1-4协同工作,从而控制不同的试验项目,即已给出了集成试验主控装置来实现统一控制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进一步集成控制,将负责控制的主控制台和电脑集成在一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进而,为了保障操作人员安全,与外部检测区域相隔离而设置一个独立的主控操作室为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求,可以选择独立的操作空间或非独立的空间。而且,试验装置的位置固定与否也不会给设置主控操作室带来技术上的障碍。因此,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争点3。证据1与本专利均是利用车载箱体作为载体,在车载箱体内设置检测设备,从而实现方便去现场进行安全工具检测的目的。且证据1与本专利都是通过箱体向一侧打开的方式来实现试验时的空间扩展,二者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二者相较而言,车载箱体的具体打开方式以及由此带来的箱体板具体结构上的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并进行相应设计的。证据1采取厢盖向上展开,厢盖完全打开后与车顶平齐,形成一个大顶盖,自动展开平台向外侧展开来实现箱体打开。而本专利通过上箱体板设有可以打开的上开门盖板左侧箱体板为活动箱体板且可以向车载箱体外侧打开放平来实现箱体打开。上述两种打开方式都是常见的箱体向一侧打开的方式,而本专利这种打开方式带来的左侧箱体板上还可以设置有试验装置从而进一步节省车厢空间,以及上开门盖板上也可以设置显示屏等供操作人员使用等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此外,试验设备在箱体内的位置亦可以根据实际试验需要进行选择的,而将位置固定在箱体板上也是常规的固定设置方式。因此,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军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各项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汇邦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保定市汇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东
人 民 陪 审 员   芮  玉  奎
人 民 陪 审 员   钟  之  绚

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逯     遥
   技术调查官王东
书  记  员   于  天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