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百宏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科百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610号 原告:***,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科百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6层60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357917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科百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百宏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科百宏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科百宏业公司支付我2018年3月28日至7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4356.32元;2、请求判令我无需返还科百宏业公司笔记本电脑;3、请求判令科百宏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于2018年2月23日入职科百宏业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另有其他福利、补助(饭补、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共计1100元/月。入职后我多次与科百宏业公司法人、董事长沟通,要求科百宏业公司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2018年7月中旬我再次找到科百宏业公司董事长,并告知7月底前如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我只能通过第三方解决,激怒了对方,同时被说成“本人这种做事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2018年7月25日我工作外出返回公司时,发现工位抽屉被撬,本人的办公电脑、笔记本等私人物品均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司擅自取走,并取消所有工作权限,强行停止工作。从2018年7月25日起考勤卡无法正常打卡,后我向海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科百宏业公司应支付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条,应由单位负举证责任,我要求科百宏业公司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原件。电脑为办公所用,平时存放于单位,科百宏业公司已将电脑收走,我确实无法提供企业收回依据,要求科百宏业公司负举证责任。科百宏业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重置了我的工作邮箱密码,并以我的名义伪造了一份主题为“告知书”的邮件,我不认可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科百宏业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2月23日入职科百宏业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试用期为6个月,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税前20000元。***正常工作至2018年7月24日。 ***主***宏业公司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其曾于入职之后多次口头向科百宏业公司提出签署劳动合同,但均被公司以人事制度不完善为由拒绝签署,且主张该公司均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科百宏业公司主张***入职当日已与该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科百宏业公司提交了2018年7月3日***(电子邮箱xuchunyan@kebaiiot.com)***发送的电子邮件(告知书)显示“本人于2018年2月23日入职科百宏业公司至5月22日已满三个月,根据入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入职前三个月工资为全额工资的80%,三个月之后工资按劳动合同工资总额100%核发……”。***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认可上述发件邮箱系其工作邮箱,但主张电子邮件并非本人所发,密码和邮箱设置均可由科百宏业公司控制。***提交的科百宏业公司认可真实性的邮箱系统通知显示“企业邮箱管理员已于2018年7月25日9:53为您重置了邮箱密码”,同日9点59分、10点21分再次重置密码。 就***工作职责一节,科百宏业公司主张***为人力资源总监,负责薪酬、劳动关系及人事制度健全、签署劳动合同包括是否签署合同、合同年限、合同修改等工作。科百宏业公司为证明***的工作内容提交了工作往来电子邮件、新员工入职审批表予以佐证,其中2018年4月12日电子邮件由***向**发送,附件内容为“劳动合同书2015年修订”;新员工入职审批表显示有新入职员工信息,岗位信息处载有拟聘用员工的职级、合同期限、试用期等信息,人力资源部意见处有***签字。***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 另查,科百宏业公司提交***认可真实性的工作往来电子邮件中包括发送日期分别为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5日的两份电子邮件,均为***向科百宏业公司其他人员发送。庭审中,***自述2018年7月3日至25日期间其工作电子邮箱可以正常使用。*****称其工作电子邮箱密码即为初始密码,是否重置不影响邮箱使用。科百宏业公司主张该公司电子邮箱密码重置后系统要求设置新密码方可继续使用该电子邮箱,该公司在庭审中为出示其他证据原始载体曾重置**电子邮箱密码,经查,庭审中该公司使用的登陆密码与重置密码不一致。 ***以要求科百宏业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科百宏业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仲裁委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4753、156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科百宏业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为HPProbook430BJ171115-00005);2、驳回***仲裁请求;3、驳回科百宏业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科百宏业公司表示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确认***无需返还笔记本电脑。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科百宏业公司主张***入职时已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虽***对此予以否认,然而通过其本人工作电子邮箱发出的电子邮件内容可知***曾与科百宏业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进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8年7月3日电子邮件(告知书)是否由***本人发送。通过***提交的邮箱系统通知及科百宏业公司庭审中重置其他工作人员电子邮箱的情节可知,科百宏业公司在技术层面确存在可重置***电子邮箱密码的可能性,亦在2018年7月25日曾重置***电子邮箱密码。然而,根据庭审中科百宏业公司重置其他工作人员电子邮箱密码的情况来看,该公司于庭审中登陆电子邮箱的密码与重置密码并非同一密码,可与科百宏业公司所持重置密码后需先行新设密码方可正常登陆电子邮箱之**相符。由此可知,如科百宏业公司自行重置***电子邮箱密码,除在科百宏业公司告知***重置后的密码的情形下,否则必然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其电子邮箱。***所述其工作电子邮箱密码即为初始密码,是否重置不影响邮箱使用,明显不符合常理。现***认可真实性的工作往来电子邮件显示***曾于2018年7月4日、5日通过其电子邮箱向其他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亦自述2018年7月3日至7月25日其电子邮箱可正常使用,据此本院有理由相信2018年7月3日***之电子邮箱处于其本人可控范围之内,进而有理由相信2018年7月3日电子邮件(告知书)系其本人发送。 退而言之,即使如***所述科百宏业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认可真实性的工作往来电子邮件、新员工入职审批表来看,***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监职务,对人力资源部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包括有劳动合同文本修正和新员工劳动合同签署的审批等。虽***主张曾多次向科百宏业公司提出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予以拒绝,但其未能就上述主张提交相应证据。综上,***要求科百宏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科百宏业公司表示同意***第二项诉讼请求,确认***无需返还笔记本电脑,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需返还科百宏业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为HPProbook430BJ171115-00005);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乔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