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18481号
原告: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科技园区丰贤中路11号3号厂房A座。
法定代表人:张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涤,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梁燕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强,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博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