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长沙千游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5367号



原告(反诉被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春云,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千***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永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元,长沙千***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允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坤,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爱,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千***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长沙千***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长沙千***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 民 陪 审 员   华 静

人 民 陪 审 员   李金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