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5367号
原告(反诉被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春云,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千***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永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元,长沙千***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允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坤,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爱,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千***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长沙千***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长沙千***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 民 陪 审 员 华 静
人 民 陪 审 员 李金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