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田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330号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冯扬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阳,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融创西安宸院21-20110商铺。
法定代表人:翟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负责人:张文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巧燕,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青,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沙沙,女,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蓝田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收费站北。
法定代表人:陈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涛,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籍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及西安蓝田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2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西安蓝田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1160.6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当于101160.61元的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陕0113民初12175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西安蓝田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1160.61元的冻结或其名下相当于101160.61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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