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田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9200号之二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冯扬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阳,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严鹏。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县。
法定代表人:陈亨。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95元,保全申请费14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复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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