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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6514号 原告:四川***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甘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县收费站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端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端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115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康 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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