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6514号
原告:四川***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甘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县收费站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端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端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115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康 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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