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175-2号
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XX街XX号XX号楼XX**XX室,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县XX园XX镇XX村XX路收费站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XX镇XX村XX路XX巷XX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国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保全费1026元,均由原告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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