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执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因案件需要与当地政府进一步协商,申请人表示理解并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3)陕0422执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枫
审判员 邵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