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晟机电有限公司

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与安徽宏晟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7940号
原告: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65993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人民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宏晟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2JQ1D,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市计委联合小区4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宏晟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常州苏冶轧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