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津0116行审17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国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学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秀街**iv>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滨环罚字〔2019〕第542号《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邵淑齐
审判员 陈 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维
附:法律释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