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2433号之一
原告: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26677280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北首。
法定代表人:施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敏,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港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339215211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大厦18楼北。
法定代表人:沈明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港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港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港阳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为2744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64元,由原告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美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