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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执字7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施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卫国。
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一、确认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中折价或拍卖价款15742575.97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155724.45元;案件受理费122600元,由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88.32元,由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6611.68元,鉴定费9万元(已由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4396元,由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604元,应由各方负担的费用,由各方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清结。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经向南通市车辆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苏F×××××的车辆已经注销登记;轮候查封了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通州区张芝山通启桥村的不动产,但该资产本院已在执行的其他案件中处置,经多次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执行过程中,因南通长江农工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盛锦杰、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5月30日,本院作出移送决定,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及申请执行人举证,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其他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已移送破产审查,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吴 科
代理审判员  孙国祥
代理审判员  刘勇建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