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6877号
原告:南通市东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69877039U,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万象西园8幢419室。
法定代表人:吴兆荣。
被告: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266772800,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北首。
法定代表人:施峰。
被告:**,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南通市东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市东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东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南通市东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克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施 佳
书 记 员 倪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