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7103号
原告:江苏尚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266772800,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9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施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春雷,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铧嵘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YTRQ8E,住所地**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锡通科技产业园香樟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华。
原告江苏尚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铧嵘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尚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尚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卫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