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天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158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有志,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注册号:911100001018866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天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银屏路9号。 注册号:9141010076314387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河南天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晶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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