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017号
原告:***,女,200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13幢二层A区204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
原告***与被告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玉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