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8民初23743号
原告:**,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晖,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丽颖独任审理。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判令被告因侵害原告名誉权公开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8日,原、被告因合同纠纷在法院开庭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投资定金人民币5万元并赔偿15,000元,原告放弃追责被告消防违规问题(撤销消防投诉)。调解书约定被告在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当时表示回去就付款,但事后一直拖延,因8月30日是星期天,8月29日是星期六,原告在微信上与被告财务总监张小滔联系,要求其履行在法庭上的口头承诺于28号付款,原告本来是要求被告赔偿25,000元,正是因为被告张小滔的口头承诺才少收了1万元,但被告置若罔闻,完全背信弃义,态度冷漠,极大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和人格,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才于拖延1天后的8月31日晚上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递易(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既未违约,更未侵害原告名誉权。2020年8月30日当天是周末,被告公司财务休息,故延至第二天支付也很正常,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赔偿5万元;被告赔偿合理维权损失8,0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2019年5月7日,原告参加被告的招商会,经过观摩及被告的介绍,原告同意出资筹建“快递末端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被告并收取原告定金5万元。后原告按要求出具了委托书,但因原告未看到合同内容,2019年12月23日原告至被告处拿到一份《硬件采购和软件服务合同》打印件,但原告认为该份合同的内容违背原告投资本意,且不确认合同中原告的签名。2020年8月18日,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赔偿15,000元,款项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诉讼费712.5元亦由被告于该日期前支付于原告。2020年8月31日,被告将上述款项合计65,712.5元支付于原告。现原告认为,被告延期付款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收款信息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表示:前案调解时,其同意放弃消防投诉,被告事后却向案外人说其很傻,本可以问被告多要一些款项,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对此,其没有证据提供。并且,被告在法庭上承诺回去就履行调解协议,但是被告推迟到2020年8月30日还没有按时支付,有违诚信,造成其精神损害,侵害其名誉权。
被告表示:被告没有对案外人说过原告很傻、本可以多要款项这样的话。就算原告认为被告延迟一天付款,这也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在2020年8月31日付款给其造成不愉快,被告代理人当庭表示歉意,没有必要公开道歉。
对此,原告并不认可,仍然坚持诉请,要求被告公开书面道歉。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外对其的评论侵犯其名誉权,被告并不认可实施该行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无法采信。原告又主张被告延期付款的行为损害其名誉,对此,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对于一个人的能力、才干、品质、信誉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丽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舒茜
书 记 员 张舒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