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金质绝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神木县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88号
原告:河南金质绝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神木县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前柳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
原告河南金质绝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县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河南金质绝缘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金质绝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孔园园
书记员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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