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21民初1895号
原告: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城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683470887T。
法定代表人:林才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江平,江西三江合(分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前柳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847818120。
法定代表人:何景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群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