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榆林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见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故应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881执78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白骅
审判员 乔   海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