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银行部门、网络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案予以冻结。
4、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房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且为唯一住房不宜执行。
6、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申请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白骅
审判员 乔   海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