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市振龙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791民初215号
原告:***市振龙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闫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前柳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
原告***市振龙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振龙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由原告***市振龙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侯佳慧
书 记 员  武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