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豪鑫矿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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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881执167号 某某、某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神劳人仲案字【2025】96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30204.01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已缴纳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