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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481号
原告:***,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被告:***,男,1970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被告:陕西全民合伙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双艳。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企业负责人:李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全民合伙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兴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 磊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