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金彩设计广告有限公司

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与长治市金彩设计广告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晋0402行审27号
申请人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
法定代表人***,职务队长。
地址:长治市城东南路49号。
委托代理人**,系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职工。
被申请人长治市金彩设计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长治市城东路。
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申请执行长治市金彩设计广告有限公司未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现申请人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长治市金彩设计广告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撤回对长治市金彩设计广告有限公司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路海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