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扬北方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意中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41168号
原告北京意中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中意公司)诉被告北京智扬北方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扬公司)、被告北京中职北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职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中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学、被告智扬公司和中职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楠、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意中意公司经核准注册涉案商标,在核定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系中职公司将“意中意”设置为百度推广关键词,并在被诉搜索结果的链接名称及描述中使用“意中意”字样,其亦是涉案网站的经营主体,故本院确认被诉行为由中职公司实施。关于智扬公司,考虑到意中意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智扬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行为,故对其关于智扬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首先,被诉行为目的在于将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吸引至涉案网站,以获取流量、增加交易机会,故属于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标识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其次,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包括第9类(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等)、第16类(教学用模型标本、教学挂图)、第41类(培训、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等),涉案网站亦向用户提供汽车教学相关的教具及培训服务等,故被诉行为属于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最后,中职公司使用的“意中意”字样,与第26193737号、第26192774号、第26188441号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足以导致搜索相关关键词的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意中意公司存在有授权、合作等关系,从而产生混淆。综上,中职公司未经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意中意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职公司关于其无侵权故意、未直接使用涉案商标、不会造成混淆等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上述行为已落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故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评判。 关于百度公司的被诉行为,鉴于其系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推广关键词由中职公司设置,现无证据证明百度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其提供的推广服务中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且百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后及时停止在搜索结果中展示涉案链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意中意公司关于百度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百度公司的证据已证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意中意公司对此亦予认可,故意中意公司有关停止被诉行为的请求现已得到实现,本院无需再行予以判令。意中意公司要求中职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鉴于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其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一致,故本院确定中职公司在涉案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就涉案侵犯商标权行为为意中意公司消除影响。意中意公司就被诉侵犯商标权行为主张经济损失35000元,鉴于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意中意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中职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在汽车教学教具、培训相关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行为的具体情节、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中职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意中意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较为合理,故予以全额支持。意中意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考虑到其提交了部分证据,且本案确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酌定律师费为3000元。意中意公司主张支付公证费101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意中意公司主张的材料费和差旅费,鉴于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意中意公司及涉案商标 意中意公司提供汽车教学实训设备及相关培训服务,是下列“意中意”商标的注册人:1.第26193737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包括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等,专用期限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止;2.第26192774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6类,包括教学用模型标本、教学挂图,专用期限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止;3.第26188441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1类,包括培训、实际培训(示范)、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等,专用期限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止。 为证明意中意公司的“意中意”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意中意公司提交了:1.其汽车教学项目相关的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等;2.其司参与起草的《职业院校汽车运用与维修类相关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3.其与案外主体签订的汽车检测与维修相关赛事的合作协议;4.其参加汽车维修、教育相关展览会材料、照片,及其获得荣誉证书等。 智扬公司、中职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意中意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知名度。百度公司认可意中意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但不认可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二、关于被诉行为 为证明被诉行为,意中意公司提交了(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904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7月23日,在百度搜索中以“意中意”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首条搜索结果显示链接名称为“意中意_选北方国际汽车教具_汽车教具资深专家”,该链接描述内容包括“北方国际汽车教具意中意先进技术,高精尖设备,性价比100%北方教具.提供整套汽修教育解决方案,软硬件设备7×24小时服务.快联系!”等,并显示“广告”字样(以下简称被诉搜索结果)。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北方国际教具研究院网站(网址jiaojumoxing.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首页,该页面显示“北方教具研发中心拥有全国最大的智能化流水车间,年产6000余套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高端教具,适用于各类职业院校、国家大赛、世界大赛等行业标准。并开发了与教具相关联的APP……”及“4S店实训基地”图片等,并设置有教学实训室、实景课堂、产品中心等栏目。网页底端显示“Copyright??2020-2024北京智扬北方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点击“联系我们”显示“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昆山路中北教具基地”。该网站ICP备案主办单位是中职公司。意中意公司据此主张智扬公司、中职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行为,即在使用百度搜索推广服务时,擅自将“意中意”字样设置为推广关键词,并在链接名称及链接描述中使用“意中意”字样,属于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侵犯了意中意公司的涉案商标权。意中意公司认为因涉案网站显示的地址与智扬公司的住所地基本一致,版权所有者显示为智扬公司,且智扬公司年报显示的网站信息为涉案网站,故主张被诉行为由中职公司和智扬公司共同实施。此外,因“意中意”亦是其企业字号,故意中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主张上述被诉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作为百度搜索的运营者,为中职公司、智扬公司的被诉行为提供帮助,未尽到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智扬公司、中职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百度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涉案关键词由中职公司设置,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智扬公司提交了涉案网站的ICP备案查询结果及审核进度详情页面截屏打印件,证明该网站由中职公司所有并运营。意中意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智扬公司是涉案网站的版权所有人及运营者。中职公司、百度公司对此均予认可。 中职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其百度推广账户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6日、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的相关信息截屏打印件,其中显示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无任何记录,证明其于2020年7月17日停止了被诉行为;2.在天眼查网站以“意中意”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结果页面及其与意中意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截屏打印件,证明“意中意”字样并非意中意公司独有,其与意中意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存在重合,故其使用“意中意”字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意中意公司对上述推广账户截屏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2020年7月23日被诉行为仍在持续;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智扬公司、百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 百度公司为证明其仅提供技术服务,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04号公证书,载明百度网上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明确“百度推广服务”是指百度公司已经开通和陆续开通的在www.baidu.com网站及百度wap网站、百度提供技术支持的联盟网站或应用程序等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百度推广用户的网站信息的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搜索推广服务等;百度推广用户可以注册、修改或删除关键词和网站推广信息;对于百度推广用户注册的关键词及网站信息,百度推广系统将进行自动过滤;百度推广用户保证推广网站的合法性,且与其注册的关键词有实质关联性;百度推广用户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2.(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6号公证书,载明用户添加设置推广关键词的相关过程,证明百度公司尽到了事前要求用户确保其添加的关键词不违法、不侵权且与待推广网站相关等的提示义务。3.(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200号公证书,载明百度网“权利保护声明”中公示了权利保护的措施及步骤,证明其设置了权利救济渠道。4.在百度公司管理系统查看中职公司于2020年7月1日起设置推广关键词“意中意”情况的截屏打印件。5.(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589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0月14日在百度搜索中以“意中意”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已无上述涉案链接的截屏及相应的公证书。意中意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坚持要求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亦认可起诉前未通知百度公司。智扬公司、中职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百度公司另提交情况说明,载明经核实,中职公司设置涉案推广关键词“意中意”的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下线,展示量90次,点击量为36次,消费金额为92.31元,并明确2020年10月13日是百度公司停止展示涉案链接的时间。中职公司认可百度公司的情况说明,其亦提交了关于涉案关键词核实情况说明,其中载明的添加时间、展示量、点击量、消费金额与百度公司提交的一致,其中记载下线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并明确该日是其在推广账户中删除了涉案关键词的时间。百度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智扬公司对上述情况说明均不持异议。意中意公司认可上述情况说明的形式真实性,但认可无法达到百度公司、中职公司的证明目的。 经询问,中职公司认可涉案网站提供汽车维修等教学相关的设备(即教具)的介绍和销售,亦对其提供的汽车相关培训服务进行了宣传,培训服务的实际提供需在其与学校达成真正的校企合作协议后。 三、其他 意中意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30000元,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金额为3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支出公证费1010元,提交了金额为1010元的公证费发票;主张材料费和差旅费399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意中意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职业院校汽车运用与维修类相关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合作协议、展览会材料、照片、荣誉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智扬公司提交的截屏打印件,中职公司提交的截屏打印件、情况说明,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截屏打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本院的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中职北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北方国际教具研究院网站(网址jiaojumoxing.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发表声明,为原告北京意中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中职北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职北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意中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及合理开支401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意中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中职北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北京意中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职北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栖鸾
书记员  陆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