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6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THCW75。
法定代表人:房中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9737928XC。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陕0104执保5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353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作出的(2020)陕0104财保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3539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353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吴君帅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