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962号
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琴,女,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莲湖区首府。
被申请人:陕西万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中国人保(陕西)金融大厦7层09室。
法定代表人:姚谷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万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万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600元的等值财产,并由陕西嘉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赔偿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万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600元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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