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448号
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琴,女,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首府。
被申请人:陕西万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中国人保(陕西)金融大厦7层09室。
法定代表人:姚谷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万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29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万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万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银行账户4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141504.82元。以上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96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兴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曲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