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8012号
原告: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XX城县五且,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至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至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至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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