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04号
原告: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功元,陕西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茂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新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18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英发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