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丰纺织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陕西元丰纺织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鑫众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5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元丰纺织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被执行人:陕西鑫众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元丰纺织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众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元丰纺织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陕011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鑫众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000元,支付违约金32200元,支付律师费13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3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鑫众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鑫众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鑫众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冻结,冻结期间至2025年11月18日届满。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陕西鑫众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元丰纺织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陕西鑫众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元丰纺织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本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