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民初1916号
申请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西转盘西侧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东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