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238号
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西转盘西侧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东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鲁1526民初1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