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某某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高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238号 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西转盘西侧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东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鲁1526民初1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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