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429号
申请人:山东驿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幸福大道与减河交叉口综合办公室10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东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山东驿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冻结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山东驿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