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创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十堰创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5229号
原告:十堰创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5A号1栋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亮,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1号。
负责人:徐剑锋,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3099号储能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徐明,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创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创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创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解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创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3元减半收取1396.50元,由原告十堰创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昌安
人民陪审员  陈新权
人民陪审员  林伟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