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民初10142号
原告: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佳丽饭店****。
法定代表人:佟建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硕,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v>
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峰,男,1986年9月9日出生,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刘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