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1717常州华科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1717号之一
原告:常州华科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钱永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二层C007室。
法定代表人:佟建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华科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攀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