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财保385号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将台乡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一层B16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将台乡农工商总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将台乡农工商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将台乡农工商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实宝来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将台乡农工商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将台乡农工商总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