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淄民三终字第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海涛油气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濮阳市海涛油气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沈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