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初109号 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中铁财智中心2号楼10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乐业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菏泽天香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天香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天香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50000元。2022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