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初109号
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中铁财智中心2号楼10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乐业街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菏泽天香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天香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天香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50000元。2022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