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执661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46859874M。

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杨海燕,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高碑店市聚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75893648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海燕、高碑店市聚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至今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碑店市聚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杨海燕名下银行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股票、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高碑店市聚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5个;冻结被执行人杨海燕名下银行存款账12个。3.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高碑店市高肖公路南侧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高国用[2007]第**,使用面积:5816.08平方米)与土地上其他附着物,本院对该财产进行了评估,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本院中止执行。4.因本案评估的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包含建设工程中的彩钢车间和隐藏工程,该项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另案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不对评估财产进行处置。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信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另案诉讼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5.910772万元未能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因本案财产涉及另案诉讼及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有才

审判员  刘冰雍

审判员  霍瑞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