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38民初1697号
原告:雄县万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金三角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客迎伏,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雄县万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圣世恒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7年12月21日,原告雄县万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雄县万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314元,减半收取8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化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