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23民初885号
原告:谢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系该公司销售业务员。
被告:安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谢某与被告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安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原告谢某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交后收取76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