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旌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5执1386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旌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旌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5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上海旌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33000元及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并负担受理费76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货款533000元及利息48679.19元(暂计至2019年8月2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7368.73元(自2019年5月16日暂计至2019年8月2日止)、诉讼费7600。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7807.6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按判决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1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019年8月13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2019年8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
四、2019年12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2年。
综上,本案无执行得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无执行得款,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